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 与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有关论文范文检索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范文 类别:本科论文 2024-01-20

《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

本文是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检索跟被告人陈和诈骗和被告人类开题报告范文。

一、案情

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指定辩护人姚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温州市鹿城区马路上,趁被害人驾驶轿车路过时,故意伸右脚让车轮碾压,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造成陈某某右脚受伤的交通事故,骗取医药费等共计2172元.之后,

被告人分别于2014年至2016年12月8日,窜至东阳市、温州市、路桥区、某某县赤城街道三江菜场以及环城西路,五次趁被害人驾驶轿车路过时,以上述方式骗取医药费等共计10974元.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二、审判

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温州市鹿城区民航路蒲鞋市菜场处前路段,趁被害人吴某某驾驶浙C67N78轿车路过时,故意伸出右脚让车轮胎碾压,使被害人误认为自己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右脚受伤的交通事故,骗取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共计4134元.

[2]2014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路桥区粮库路与邮电路交叉口附近马路上,趁被害人车某某驾驶浙JH9979轿车路过时,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医药费400元左右.

[3]2014年10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某某县赤城街道三江菜场前路上,趁被害人曹某某驾驶浙JBH339轿车路过时,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共计3936元.

[4]2016年12月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某某县赤城街道环城西路西桥头马路上,趁被害人裘某某驾驶浙J5KB96轿车路过时,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医药费570.9元.2016年12月12日,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到2300元,并已移送至本院.

综上,某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2笔事实,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系故意伸出右脚让车轮胎碾压及被告人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故对该两笔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故对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起诉书第1、2笔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继续予以退赔.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陈某某应退赔赃款人民币六千七百四十元九角.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

本案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直是零口供,拒不认罪.在卷的证据主要是2016年12月8日那天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许某某的证言、《专家会诊意见书》、监控视频及之前5次事故的被害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其中前5次的事故系交警大队通过内网查询了被告人的相关事故,再联系当时的交警大队对被害人重新作了笔录,并调取了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复印件》.由于没有监控视频,只有几个被害人猜测被告人属“磁瓷”,而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认定.而2016年12月8日那天的事故,虽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系故意“磁瓷”,但由于被交警大队民警识破,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调解,只花了被害人的医药费570.9元,单就这一笔的数额尚未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诈骗罪.应该说根据目前的证据,若被告人不认罪,本案的证据不够充分,难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考虑到上述情况,经办人决定先行召开庭前会议,通知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参加.此次庭前会议主要是播放了2016年12月8日的监控视频,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开庭时有无新证据提交,有无自首、立功情况,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诱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等等.

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陈某某对监控视频无异议,承认第6笔即12月8日那天系其故意“磁瓷”,对起诉书指控的第3、4、5笔犯罪事实亦没有异议,但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1、2笔是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第1、2笔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通过庭前会议确认了被告人的4笔犯罪事实,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打下了基础.

由于在庭前会议中展示了本案的关键证据,消除了被告人对审判的抵抗心理,使得被告人对指控的四笔事实予以认可,该四笔犯罪事实的证据即达到了确实、充分,足以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作者简介:林桂燕,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论文参考资料:

此文点评,这篇文章为一篇关于被告人陈和诈骗和被告人方面的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和你相关的